律师解析:
1.若原股东参与了公司
非法集资的决策、组织或实施,构成
犯罪的,要负
刑事责任。
2.若原股东没参与非法集资,但在公司经营中滥用
股东权利、
出资不实、
抽逃出资,损害公司或
债权人利益,可能在过错范围内
赔偿公司债务。
3.若原股东对非法集资不知情,也无上述过错行为,一般不用担责。
判断原股东是否担责,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
证据。
案情回顾:小朱曾是某公司的股东,后因个人原因退出。该公司被查出存在非法集资行为,众多投资者受损,要求公司原股东承担责任。部分投资者认为小朱虽已退出,但仍应担责;而小朱表示自己对公司的非法集资行为并不知情,经营期间也无滥用股东权利、出资不实等情况,不应担责。
案情分析:1、判断原股东是否担责需分情况。若像小朱这样,其对非法集资不知情,且不存在滥用股东权利、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损害公司或债权人利益的过错行为,通常无需对非法集资担责。
2、若原股东参与了非法集资的决策、组织或实施,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若未参与非法集资,但在公司经营中有上述过错行为,可能在其过错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还需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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