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破产,若股东无力完成
认缴资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要求股东缴纳,不受
出资期限限制。
2.股东暂无能力缴纳,出资义务也不能免除,管理人可
起诉要求其履行。
3.若股东拒不履行,法院会
强制执行;
若有
转移财产等妨碍执行行为,会面临罚款、
拘留等
处罚。
4.追缴的出资属
债务人财产,用于
清偿债务,保障
债权人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是某公司股东。公司
经营不善破产,小朱已完成出资,小李却无力完成认缴资金。公司进入
破产程序后,管理人要求小李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小李以暂无能力为由拒绝。管理人告知其不能免除出资义务,小李仍拒不配合。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所以管理人要求小李缴纳出资是合法合理的。
2、即便小李暂无能力缴纳,也不能免除出资义务。管理人可
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李履行出资责任,若小李仍拒不履行,法院可采取
强制执行措施。若小李有转移财产等妨碍执行行为,还会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完成追缴的出资属于债务人财产,用于清偿
公司债务,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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