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级
伤残赔偿项目依具体情况而定,
医疗费按实际花销
赔偿。
2.
误工费结合误工时间与收入状况确定,若因伤持续误工,算至定残前一日。
3.
护理费参考护理人员收入等确定。
4.
残疾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乡居民收入标准,自定残日起算二十年。
5.还包含
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赔偿额要结合当地经济和个人收入计算。
案情回顾:小朱在一次
意外事故中受伤,经鉴定为
一级伤残。小朱
家属向责任方索赔,双方就赔偿款项产生争议。责任方认为应少赔,主张医疗费按部分费用赔偿,
误工费计算时间过短等;而小朱家属要求按照实际情况足额赔偿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医疗费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赔偿,所以责任方按部分费用赔偿的主张不合法,小朱的医疗费应按实际产生金额赔偿。
2、若小朱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应根据小朱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费,责任方主张的过短计算时间不合理。
3、护理费应参照护理人员收入等确定,残疾赔偿金则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同时还应赔偿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赔偿数额需结合当地经济水平、个人收入等因素综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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