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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奖酬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6.01.18 标签: 知识产权 专利 阅读:1008人
律师解析:
1.职务发明指执行单位任务或主要用单位物质技术完成的发明创造,获专利权的单位要给发明人奖励和报酬。
2.奖励:
专利权公告3个月内发奖金,发明专利不少于3000元,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不少于1000元,有约定按约定。
3.报酬:
单位自行实施专利,每年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营业利润提不低于2%,外观设计提不低于0.2%;
许可他人实施,从使用费提不低于10%,也可约定支付方式和数额。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单位职工,在执行单位任务过程中完成了一项发明专利。该专利获得授权并公告。然而,3个月过去了,单位未向小朱发放任何奖励。小朱要求单位按照规定给予不少于3000元的奖金,单位却称与小朱有口头约定不支付奖励。同时,单位自行实施该专利后,也未向小朱支付报酬,小朱与单位就报酬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在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给予职务发明创造人奖励,一项发明专利奖金不少于3000元。单位虽称有口头约定不支付奖励,但若无书面约定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单位应向小朱支付奖金。
2、单位自行实施专利,应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每年从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作为报酬给予小朱。单位未支付报酬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需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双方可进一步协商报酬支付方式和数额,若协商不成小朱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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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龙律师

天津方南律师事务所

张振龙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7年。精通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业务,以驰名商标、国际商标为主。本科英语专业,专业八级水平,历经十几年长期不间断的学习积累,英文功底扎实,熟练应对英文工作环境、处理国际间英文法律及其他工作文书。 律师格言:你相信什么,就会发生什么。 专业领域:商标律师、涉外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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