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确认合伙股份存在与否的
诉讼,通常不受
诉讼时效限制。
2、诉讼时效主要针对请求权,目的是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
3、确认合伙股份的诉讼是确认之诉,是让法院判定
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并非请求对方履约。
4、确认之诉明确法律关系状态,无关
债权债务履行,因此不适用诉讼时效。
5、即便时间久,
当事人也能
起诉来维护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李曾是生意伙伴,两人合伙经营一家店铺。经营一段时间后,小朱认为小李在合伙中的股份并不存在,小李则坚称自己拥有合法的合伙股份。双方为此产生争议,虽事情已过去较长时间,小朱还是决定
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小李的合伙股份不存在。
案情分析:1、本案中,小朱提起的确认小李合伙股份存在与否的诉讼属于确认之诉。确认之诉的本质是请求法院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进行判定,并非请求对方履行义务的请求权。
2、诉讼时效一般适用于请求权,目的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而确认之诉不涉及债权债务的履行问题,所以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此,即便事情已过去很久,小朱仍可
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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