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代位权受
诉讼时效约束。
当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
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能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
2.此权利要在诉讼时效内行使,通常诉讼时效为三年。
3.债权人在债务人
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行使代位权更妥当。
若已过时效,相对人可抗辩,
债权人代位权难获法院支持。
4.债权人需关注债务人债权时效,及时行使代位权保障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是债权人,小李是债务人,小胡是相对人。小朱对小李享有到期债权,小李对小胡也有债权,但小李怠于行使其对小胡的债权,影响了小朱到期债权的实现。小朱欲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小李对小胡的权利,然而此时小李对小胡的债权已过三年诉讼时效,小胡表示将行使时效
抗辩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应在
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
2、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本案中小李对小胡的债权
已过诉讼时效,小胡可以对小朱行使时效抗辩权,小朱的代位权很难获得法院支持。所以债权人应关注债务人债权的诉讼时效情况,及时行使代位权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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