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承揽合同纠纷管辖地分为法定和约定两种情况。
2.
约定管辖时,
当事人能通过书面协议,在与争议有实际关联的地点中选
管辖法院,像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等,但不能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
3.法定管辖下,无有效约定协议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或不明,给付货币的以接收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交付不动产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承揽合同通常以加工行为地为履行地。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承揽合同,约定由小李为小朱加工一批产品。后因产品质量问题双方
产生纠纷。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小朱认为应在自己所在地
法院起诉,理由是自己是接收货币一方;小李则认为应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因为自己是履行义务一方且加工行为地在其所在地。双方就管辖法院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在承揽合同纠纷中,管辖地分为法定和约定。本案中双方未进行有效约定管辖协议,所以应适用法定管辖。
2、法定管辖中,对于承揽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
未约定履行地,争议标的并非单纯的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而是加工产品这一行为,按照规定应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即小李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同时,被告住所地是小李所在地。所以,本案应由小李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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