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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人逃逸,名义车主是否会被追责

时间:2026.01.16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960人
律师解析:
1.开车人逃逸,名义车主不必然担责,关键看有无过错。
2.无过错时,如正常出借车辆,开车人有证且车无隐患,一般由实际驾驶人担责,名义车主不担。
3.有过错则可能担责,像明知道对方没驾照、醉酒还借车,或车有故障未告知等,需按过错赔偿
4.若身份被盗用登记为车主,能证清白且无过错,通常不用担责。

案情回顾:

小朱将自己的车借给有驾驶资格且车辆无安全隐患的小胡,小胡开车发生事故后逃逸。事故受害者要求小朱承担赔偿责任,认为小朱作为名义车主应负责。但小朱称自己在出借车辆时并无过错,应由实际驾驶人小胡承担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规定,当名义车主无过错时,如本案中小朱正常出借车辆,开车人小胡有驾驶资格,所借车辆也无安全隐患,一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责任应由实际驾驶人小胡承担。
2、若名义车主存在过错,如明知开车人无驾驶资格、醉酒仍出借车辆或车辆存在影响安全行驶故障未告知等情况,才需依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小朱无上述过错情形,所以按照法律不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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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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