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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谁取得房屋所有权

时间:2026.01.15 标签: 征地拆迁 宅基地 阅读:842人
律师解析:
1.通常,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主体要一致。
在他人宅基地建房,有约定则按约定确定房屋归属。
2.没约定时,法律上宅基地使用权人一般获得房屋所有权,因建房依赖宅基地合法使用。
使用权出资建房,可主张债权要回成本和合理费用。
3.未经同意建房属侵权,使用权人可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无法恢复可协商或诉讼确定归属与补偿。

案情回顾:

小朱拥有一处宅基地,小胡未经小朱同意,在该宅基地上出资建房。房屋建成后,小朱发现此事,要求小胡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小胡则认为自己出资建房应拥有房屋所有权,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由于小胡的建房行为未经宅基地使用权人小朱同意,此行为构成侵权。依据法律规定,小朱有权要求小胡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若无法恢复原状,双方可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来确定房屋归属及补偿事宜。从法律层面,因宅基地具有特定身份属性,建房依赖宅基地合法使用,若无约定,通常宅基地使用权人小朱会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小胡作为出资方,可主张债权,要求小朱返还建房成本及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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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没有宅基地使用证,需要尽快到相关部门去办理。到县级国土分局办公室调阅宅基地副本(复印件);由户主申请补办宅基地,申请书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公章;携带本户户口簿...... 更多>>
  • 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 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更多>>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王兴华律师 1979年12月19日出生于中国河南省,2015年,创立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担任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以及法定代表人。 王兴华律师在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发展过程中不断总结和创新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创立了“云合专业律所模式”,即双重专业化发展、公司化管理。在运作的过程中进行双重化分工,一是业务定位上的分工,律师事务所只做房产这一个专业;二是岗位分工,律所的工作人员分别负责品牌与推广化、法律产品开发、案件接收考察、业务办理、质检、客户服务等专业岗位,每个案件由律师事务所市场部门统一接收,通过一定的竞争方案安排业务部门办理。在办理案件的这些律师里面,根据经验和能力分为主管律师、主办律师,辅办律师,重大的案件决策需要丰富的经验和判断力,所以岗位的划分需要有一个合理的分工。承办团队以模拟法庭、研讨、方案、竞争、质检、案件跟踪等办案方式为依托,通过精细的分工办案模式不仅办理了大量的个人、集团诉讼房屋案件和拆迁案件,为众多房产法律行业的律政新人提供了广阔的学习、成长平台。在双重分工模式下,每个人可以在各自的工作领域中安心并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在公司化管理制度下,律所对每一个项目都认真负责全程担责,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服务的水平是稳定的,可期待的服务价值是稳定的,既能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又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王兴华主任深刻钻研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流程,对全国的城市化进程和农村土地拆迁状况有着深刻独到的理解,善于诉讼和法庭辩论,有着丰富的上庭经验,尤其专精于代理意见等法律文书的撰写,符合法官的思维模式,他撰写代理意见常常被法官直接引用作为判词。在北京征地拆迁这一法律领域中成功办理了“张某某大牛坊拆迁后分家析产一案”“欧洲某公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丁士某顺义商品房质量纠纷一案”“北京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辛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等具有代表性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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