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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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在《民法典》中是很重要的一种合同,我们得好好掌握相关规定。根据第667条,借款合同就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钱,到时候再还本付息的合同。第668条说要书面订立,不过自然人之间借款可以另说。合同得包含借款种类、金额、利率、期限这些要素,就是为了把双方的权责说清楚,保证交易公平合法,减少纠纷,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在处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借款需要双方共同签署或事后追认; 2.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但用于家庭日常所需也视为共同债务; 3.若负债超出日常所需,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或双方有共同的意思表示,仍视为共同债务。

借贷关系是民法里非常重要的一种法律关系。在这个关系里,借钱的和被借钱的人之间形成了一个明确的债权和债务的联系。当双方商量好借贷的事情,定好了协议,那就建立了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借钱的人有债权,被借钱的人就有债务。这种关系在民间的经济活动中非常普遍,对维护交易的秩序、促进资金的流动有很重要的意义。

夫妻共同债务是满足婚姻生活需求的负债,源于家庭基本需求和共有财物管理。判断是否为共同债务,不在于发生时间,而在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债务需共同偿还,个人债务则由个人财产清偿。

银行业务中,存在“假借他人名义贷款”即“借名贷款”现象。若被借用人知情并同意,应履行还款义务;若不知情,实际借款人可能构成贷款诈骗。若被借用人知情但无法偿还,则可能与实际借款人共同涉嫌贷款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