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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争议举证责任方是谁

时间:2026.01.13 标签: 医疗纠纷 美容及医疗纠纷 阅读:1296人
律师解析:
1.医疗事故争议中,患者要证明自己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及与机构存在医疗服务合同
2.医疗机构需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且自身无医疗过错,实行过错和因果关系推定。
3.患者主张医疗机构诊疗过错赔偿,要证明机构或人员有过错、诊疗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4.因药品等缺陷或不合格血液致损,患者可向相关提供方或医疗机构索赔。

案情回顾:

小朱到某医疗机构就诊,治疗一段时间后身体出现不适。小朱认为是该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导致自己受到损害,要求医疗机构进行赔偿。医疗机构则坚称自身医疗行为无过错,与小朱的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小朱作为患者,需举证证明自己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事实以及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若小朱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的赔偿责任,还需对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2、医疗机构要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若经鉴定等程序确定是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小朱损害,小朱可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向该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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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春林律师

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赖春林律师,中共党员,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医疗卫生健康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十年临床一线,硕士研究生学历,三甲医院辞职转行律师,医师律师双证,专门代理医疗纠纷案件。擅长利用医学,法学专业知识分析病历找医方过错,评估损害结果和两者关联性,结合上述结论给予准确的过错比例预判。尽可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让患方医疗维权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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