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受
要约人超承诺期限发出承诺,一般为新要约,但若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有效,该承诺则具
法律效力。
2.承诺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未确定期限时,对话要约应即时承诺,非对话要约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超期承诺超出要约人预期,为保障其权益通常无效,视为新要约,要约人认可并通知有效时,
合同成立。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李发出购买一批货物的要约,要求小李在10日内作出承诺。小李因疏忽,在第12日才向小朱发出承诺。小朱认为小李超过承诺期限,该承诺应无效;而小李觉得虽然超期但小朱有义务接受承诺,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承诺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小朱确定了10日的承诺期限,小李第12日才发出承诺,已超出要约人小朱预期。通常情况下,小李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不发生承诺效力。
2、不过若小朱及时通知小李该承诺有效,那么该承诺就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成立。而本案中小朱认为承诺无效未作认可通知,所以按一般情况此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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