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依法律及解释,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里的“
信用卡”,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的,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2.常见银行卡如借记卡、贷记卡都在此列,借记卡先存后用,贷记卡可透支先消费后还款。
3.有类似功能的联名卡、认同卡等也包含在内,符合功能特征的电子支付卡,都属此“信用卡”范围。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胡合伙收集他人银行卡用于非法活动。他们收集了借记卡、贷记卡以及联名卡等,这些卡片有的可先存款后使用,有的能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小许发现他们的行为后,举报了此事。小朱和小胡认为只有传统意义的信用卡才是法律规定的信用卡,而他们收集的部分卡片不属于此列,不构成
犯罪,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信用卡”,包括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2、小朱和小胡收集的借记卡、贷记卡、联名卡等,借记卡可先存款后使用,贷记卡能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均符合上述“信用卡”的功能特征,所以他们收集这些卡片的行为可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他们认为部分卡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信用卡”观点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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