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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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承担四成责任的具体情况在构建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民事责任时,需要满足以下四个基本要素:首先是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其次是交通事故的实际发生并导致了一定程度的损害结果;第三点则是事故当事人主观方面的失误或过失;最后,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必须具备明确的因果关系。

车主在交通事故索赔中可能无需负责的情况包括:车辆未过户至新车主、被盗车辆事故、卖方保有所有权的分期购车、以及车辆维修期间由修理工人引发的事故。车主需证明车辆已交付修理厂。举证责任主要在车主。

1、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3、追尾前车的、倒车车尾撞后车的、或溜车的,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无需负责任情形如下:1、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为无责任。2、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其他方为无责任;3、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为全部责任,无过错的为无责任。

交通事故中,责任人需承担全责的情形有:逃逸、破坏现场、伪造证据;闯红灯;越线或隔离设施与车辆或行人相撞;驶入非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相撞;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与行人相撞;未避让特种车辆;装载物遗洒、飘散导致事故;倒车时与其他车辆或行人相撞;非机动车逆行或超越同向车辆导致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