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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利代理的条件有什么

时间:2026.01.07 标签: 知识产权 专利 阅读:816人
律师解析:
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业务需满足以下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和固定办公场所,具备必要资金与工作设施。
是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数量达标。
合伙或有限责任制代理机构,合伙人或股东要符合规定条件。
合伙人或股东需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且在机构执业。
按规定聘任一定数量有资格证的专利代理师。

案情回顾:

小朱、小胡和小许三人打算成立一家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他们有自己拟定的名称和章程,也租好了固定办公场所,购置了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但在申请过程中,相关部门发现他们虽有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雏形,然而专利代理师数量未达要求,且部分合伙人不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也未按规定聘任一定数量有资格证的专利代理师,由此产生能否开展涉外专利代理业务的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规定,涉外专利代理机构需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具备必要资金和工作设施,本案中小朱等人在这方面已满足。
2、但设立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有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且符合一定的专利代理师数量要求,同时合伙人应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在机构中执业,还要按规定聘任一定数量有资格证的人员为专利代理师,小朱等人未满足这些条件,所以目前不能开展涉外专利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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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龙律师

天津方南律师事务所

张振龙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7年。精通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业务,以驰名商标、国际商标为主。本科英语专业,专业八级水平,历经十几年长期不间断的学习积累,英文功底扎实,熟练应对英文工作环境、处理国际间英文法律及其他工作文书。 律师格言:你相信什么,就会发生什么。 专业领域:商标律师、涉外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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