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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医疗纠纷处置指引

派人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并配合公安机关,防止事态扩大;不能有效防止事态扩大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报告。


五、县(区)人民政府接到卫生主管部门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依法启动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统一领导医疗纠纷处置工作。


参加医疗纠纷处置工作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规定,服从现场统一指挥,履行各自职责。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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