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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情形

2、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


3、先以信函、电话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


6、犯罪嫌疑人并非出于主动,而是经亲友谊规劝、在亲友陪同下投案;或者经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谊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况,也应视为自动投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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