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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特点

1. 租赁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无须交付标的物,故为诺成合同;承租人必须按照规定或按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故为有偿合同;出租人有将租赁物按约定交给承租人使用的义务,而承租人有按约定交付租金的义务,故为双务合同。这一特征使之区别于借用合同。


2. 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的非消耗物。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因为承租人必须返还,因此只能是特定的非消耗物。


3. 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承租人并没有取得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4. 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既引起债权法律关系,又引起物权法律关系,即一般就不动产的租赁而言,导致承租人获得物权性质的租赁权和先买权。


现实生活租赁房屋或者摊位进行小买卖的事件是非常常见的。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就能简单的解决问题。但是在签订摊位租赁的时候,我们需要对所签订的合同进行详细的阅读了解,这样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发生。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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