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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主体

刑讯逼供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根据刑法第94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侦查、
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单从法律规定来看,刑讯逼供罪的主体范围很抽象,从抽象的语义层面分析,这样一个概念的内涵、外延是明确的,但是现实社会中的实际情况却十分复杂。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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