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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不予受理的情形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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