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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传唤对象

拘传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不能适用。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流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之规定,拘传的适用对象包括两种:


1. 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


2. 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直接拘传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各机关法律解释并未规定拘传的证据条件,因此,从理论上说,即使执法机关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仍然存在拘传被合法滥用之可能。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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