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
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
肇事罪定罪
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
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
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
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
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是指
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