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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有随时探视吗

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未成年人子女、直接抚养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最新修订: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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