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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感情尚未破裂,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最新修订: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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