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
当事人误工时间,根据其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伤残评定时机,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的有关规定确定。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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