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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盗窃罪认定标准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刑事犯罪活动当中不会存在着拘留几天又释放出来的这种情况,除非公安机关经过调查以后,认为当事人并不是实施盗窃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否则的话,根据实施盗窃的犯罪嫌疑人的盗窃数额,有可能会被判处三年、十年甚至更久的有期徒刑的,盗窃罪的构成条件主要还是取决于盗窃的数额的。




最新修订: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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