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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评定伤残等级的赔偿项目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如果因为交通事故致使手指伤残的,在行为人没有主动要求进行鉴定以确定赔偿时,受害人可以自己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以便于更好的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向行为人请求相应的残疾赔偿金。所以说伤残等级的鉴定是受害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的方式。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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