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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指定管辖

民事诉讼中,指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在实践中,涂改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果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果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以上就是对于民诉指定管辖法院怎么确定的解答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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