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
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合议庭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应当当庭
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二)对于不听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三)对于违反法庭秩序
情节严重的,经报请院长批准后,对
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
拘留;(四)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
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人
民法院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通过作出罚款、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通过罚款、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申请人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
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