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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拆迁对承租人的补偿

1、承租人的权利 根据2001年1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承租人的权利主要有:


(1)在拆迁租赁房屋时,有权利要求出租人与拆迁人之间签订产权调换拆迁协议;


(2)在拆迁人与产权人之间签订的拆迁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有关拆迁协议无效;


(3)就拆迁补偿事宜与出租人、拆迁人进行协商并签订拆迁协议;


(4)对经协商不能达成拆迁协议的事宜,可以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5)对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6)对拆迁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7)对拆迁人未能依照法律规定拆迁的,承租人有权利要求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8)对强制拆迁的决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9)其他承租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2、承租人的义务


(1)履行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拆迁协议书的义务;


(2)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3)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拆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4)其他应当由承租人履行的义务。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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