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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中营养费标准是多少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2、营养费是受害人通过平常饮食的摄人尚不能满足受损害身体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作为对身体补充而支出的费用,是一种辅助治疗。


3、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4、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认为受害人确有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需要,并对需要的营养品的等级做出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具体的营养费。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交通事故营养费认定的根据是受害人伤情及伤残的具体情况,下面一些常见的需要增加营养费的情况:


1、外伤或者手术时出血较多的,(一般要400ML以上)


2、年老体弱受伤较重者,


3、消化系统功能障碍者,


4、其他原因导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碍者


5、不能正常进食,需要鼻饲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6、较大面积烧伤者 交通事故营养费的计算公式 交通事故营养费=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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