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无权查阅相关资料,但是如果家属是
诉讼代理人的,有权查阅。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
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
民法院规定。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
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
案卷材料。其他
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
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