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诉讼仲裁专题 > 诉讼管辖专题 > 公安机关 公诉程序

公安机关 公诉程序

拘传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强制没有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拘传须向被拘传人出示传票。如果被拘传人抗拒或企图逃跑,执行人员有权依法采取适当强制手段将其带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但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经过讯问,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拘留逮捕必要,应当在办理相应法律手续后,方可对被拘传人进行羁押。
最新修订:2024-02-26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