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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再次申请期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有两种情况例外。


第一,16周年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第二,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根据以上规定,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有关抚养费的支付情况应当由双方进行协商决定,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法律上可以做出非常明确的判罚,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但如果对方无法承担相关费用的,则难以对案件的结果起到促进作用,需要双方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地的生活消费水平来进行认定。






最新修订: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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