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决定合法要件缺损。
合法的行政决定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某种行政决定如果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决定就是可撤销的行政决定。
2、行政决定不适当。
所谓不适当,是指行政决定具有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合乎有关善良风俗习惯等情形。
不适当的行政决定在很多情形下同时是不合法的行为,但在有些情况下,不适当的行政决定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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