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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评估设立分公司

房地产评估公司成立分公司需满足:已经取得一级资质;名称符合要求;分支机构所在地有三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第二十条规定,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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