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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嫖娼离婚时女方能要求赔偿吗

一些朋友向我咨询,说男方有嫖娼的行为,现在想起诉离婚,问我能否要求精神赔偿。其实,这个问题《婚姻法》(自废止)条文中并未明确进行约定,也不属于婚姻法列明的法定离婚条件。实务中一般有两种情况: 1.双方协议后一方同意赔偿的。对于男方因愧疚而同意补偿的情况,双方可以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或签订离婚协议。所不同的是,婚内财产协议签字即生效,而离婚协议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生效。 2.起诉要求对方过错赔偿。对于诉讼来讲,如果只有一次嫖娼行为导致感情破裂离婚的,女方主张精神赔偿的,因为不是法定重大过错,因此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但如果是多次嫖娼屡教不改,属于情节恶劣,通常法官会支持过错损害赔偿的要求,并且在在财产分割时,适当的照顾无过错方。但能多分多少,由法官视具体情况酌情确定,法律上没有具体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新修订: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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