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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上诉上诉费

 民事案件的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退还一半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最新修订: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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