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
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户主: (1)原户主死亡的; (2)原户主被人
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
宣告死亡的; (3)原户主出国(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 (4)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5)
房屋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6)户内成年人及
房屋产权人协商一致申请变更的; (7)其他特殊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 单位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该单位向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公民申请家庭户变更户主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新户主居民
身份证; (3)户内成年人及房屋产权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