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聚众赌博犯罪金额,要查看抽头渔利数额是否累计达5000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是否达5万元以上,还要统计参赌人数是否累计达20人以上。
(二)明确赌资范围,涵盖赌博活动中实际投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以及赌博赢取的款物等。
(三)判断以赌博为业,结合行为人长期赌博频率、赌博所得在其收入中的占比等,犯罪金额可衡量社会危害性。
(四)网络赌博中,按投注金额、赢取金额或网络支付工具流转的资金数额认定赌资,以实际用于赌博的资金为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