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谅解书,一般指
刑事案件的
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
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
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谅解书一般在
提起公诉至法庭质证环节完成,其在
刑法上有着酌定减轻,从轻的效力。
刑事谅解书本身并无固定格式,出具谅解书的目的是减轻
犯罪嫌疑人处罚,有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所以谅解书是受害人向
犯罪人员的家属开具的,一般由承办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具体办理,但如果情节轻微不需要聘请律师的,可以参照其他谅解书格式。
谅解书前提造成受害人伤害,应当写明
赔偿已达成协议,并且实际赔偿结果,如果没有致受害人伤害则无需要表述,但谅解书的重点要表达清楚受害者已经谅解,同时受害人请求免予追究被告人即犯罪嫌疑人
刑事责任。
《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
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应当听取
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
刑罚的,可以作出不
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