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枪支管理法》第三条国家严格
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
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
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
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严禁邮寄枪支,或者在邮寄的物品中夹带枪支。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
法规定,有下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
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
拘留;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
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