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针对特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一项不起诉制度,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教育挽救原则。该制度旨在给予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刑事处罚对其未来发展造成过大负面影响。
2.适用此制度需满足一定条件,即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且有悔罪表现,检察院可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3.检察院作出决定后会设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从决定作出之日起算。考验期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要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要求报告活动情况,离开居住地或迁居需经批准,遵守会客规定,完成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矫治教育措施。
4.若考验期内未违反规定,期满后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若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检察院应撤销决定并提起公诉。另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异议的,检察院也应当提起公诉。
解决措施和建议:
1.检察院应严格审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确保符合条件,避免不当适用。
2.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的监督和教育,可联合学校、社区等力量,共同帮助其改过自新。
3.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异议,要及时、认真听取并做好解释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