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内容,目的在于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避免个别债权人通过保全措施优先受偿而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2)建设工程属于债务人财产范畴,因此在破产受理后,该建设工程上已采取的保全措施需要依法解除。解除保全后,建设工程将被纳入破产财产统一管理和分配体系,由管理人负责接管处理。
(3)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会对包括建设工程在内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理、评估和变价等工作。建设工程变价所得将按照法定清偿顺序分配给各债权人,确保债权清偿的公平性与合法性。
提醒:
建设工程相关债权人在破产受理后应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同时关注建设工程保全措施的解除情况,若发现未依法解除可向受理破产的法院提出异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