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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开庭时提交证据

第四十一条第二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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