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公司经营专题 > 经营管理专题 > 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新注册的公司法人失联,可以找监事,或者是股东。追问监事和股东都在,能不能把法人移出去换个法人,法人有3分之一的股份,但还没有入资追答开个股东会共同举手表决下追问加法人一共3个股东,另外两股东都想把法人换了,该怎么操作,找谁处理?

就这样不了了之,我们是不能同意的。一定要学会运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妥协。面对不合理的要求要拒绝,而且是肯定的拒绝。请求法律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不能有任何的回旋余地。谢谢大家的阅读。


最新修订: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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