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涉及专利产品使用和销售时,如果是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其许可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是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在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该产品不构成侵权,企业和个人可放心进行此类后续操作。
(二)对于在专利申请日前就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做好制造使用必要准备的,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无需担心侵权问题,但要注意严格控制在原有范围。
(三)外国运输工具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按所属国与中国的协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在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不视为侵权。
(四)若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有关专利,也不构成侵权,科研机构可大胆开展相关研究。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专利医疗器械,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的,同样不视为侵权,有利于医药和器械行业的审批工作开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