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赌博活动中的
犯罪嫌疑人主要依据以下内容。其一,需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倘若只是偶尔进行少量的娱乐性赌博且并非以营利为目的,通常不构成
犯罪。其二,
聚众赌博的情况,组织 3 人及以上进行赌博,抽头渔利的数额累计达到 5000 元以上,或者赌资数额累计达到 5 万元以上,又或者参赌人数累计达到 20 人以上,便可认定为犯罪。其三,开设赌场的,即
提供赌博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
组织赌博活动的,就构成犯罪。另外,若明知他人在实施赌博
犯罪活动,还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就以赌博罪的
共犯来论处。不同地区可能会依据实际情况在具体数额标准上有一些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