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对
逮捕后的
犯罪嫌疑人,其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要是案情复杂,到了期限还不能结束的案件,能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而延长一个月。
要是
犯罪属于交通极为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犯罪涉及面广且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就可以延长两个月。
若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能再延长两个月。
侦查终结后就会把案件移送检察院进行
审查起诉。
但在侦查期间要是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有其他重要罪行,从发现那天起就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等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