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胁迫行为持续6年不一定能申请撤销,关键在于胁迫行为是否终止以及是否超过法定的撤销权行使期限。民法典对不同情形下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有明确规定,受胁迫方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且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若胁迫行为已终止且从终止日起算超过一年,撤销权消灭,不能申请撤销。若胁迫行为仍在持续,且未超过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当事人可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3.建议当事人及时关注胁迫行为状态,一旦胁迫终止,应尽快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在法定的一年期限内行使撤销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要注意收集和保存与胁迫行为相关的证据,以便在需要时能有效主张权利。